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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空港产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

日期:2022-09-22 浏览: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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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引进和培育航空经济、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绿色能源等新兴产业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高质量建设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加快打造中国航空经济之都筑强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撑,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自主培育高层次人才


经双流区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和“蓉漂计划”的人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后,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来双创业人才提供“创客小镇”“国千创业港”等免费办公场地,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m2、免租期最长2年。


第二条 对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人才创业项目,协助争取区级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人才创业项目协助申报贷款贴息支持。


第三条 对年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人才,每年按其上一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50%给予个人贡献奖励。


第四条 对于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的人才,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经评审认定,享受购房资格认定支持。对申请租住政府人才公寓的人才,经评审认定,每月租金按50%比例减免,且租住满5年按其贡献可以不高于入住时市场价格购买该公寓。


第五条 享受“空港英才产业联盟”提供的市场化服务项目和机场出行VIP通道、有机蔬菜配送、高端专业体检等高层次人才生活绿色通道服务项目;高层次人才分级分类享受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对于首次来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为期1年的“人才专车”服务(单次出行范围限四川省内),协助人才子女优先就读双流区公办(民办)学校。


第六条 为人才配偶在双流区范围内解决首次就业并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签约1人给予5000元奖励。


二、项目引进产业人才


对区新科局、区人社局、区投促局、区国资金融局及产业园区等招商引资(引智)职能部门引进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评审认定后,其人才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购房资格认定(需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人才公寓租购、子女入学等支持。引进人才经双流区申报各级人才计划成功后,按照同类别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第1—6条相关政策(即协议政策与第1—6条重复的按最高级别政策享受)。同时享受以下人才扶持政策:


第七条 对有土地购买、办公场地租购需求的各类人才由区新科局、区投促局、区国资金融局及产业园区等招商引资(引智)职能部门按照人才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给予项目人才优先资助扶持。


第八条 充分发挥企业用人主体功能,对企业和园区共同举荐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予以优先解决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支持。


三、驻双高校院所人才


对双流区域范围内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天府万人计划”、“蓉漂计划”专家或同等层次人才带项目(科技成果)来双创新创业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享受以下人才扶持政策(驻双高校院所人才经双流区申报各级人才计划成功后,可享受本政策第1—6条)。


第九条 对于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的人才,在双流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经评审认定,享受购房资格认定支持。


第十条 享受“空港英才产业联盟”提供的市场化服务项目。


四、鼓励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


第十一条 开展中国科协(成都)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双流区空港产业工作站试点建设,探索建立柔性引才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对进入双流区开展离岸创新创业的海外人才,可不受在双流区工作时间限制,经评审认定后,按条件享受双流区相关人才政策。


五、其他人才


第十三条 对在国家、省、市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的高技能人才,按就高原则1:1进行配套奖励;鼓励高技能人才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被评定为国家、省、市技师工作室的,按1:1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对外地来双求职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提供青年人才驿站7天免费住宿。对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青年人才,给予购房资格认定支持。


六、附则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人才,其所在企业工商注册及税收缴解关系均须在成都市双流区。本办法所列奖励、资助、扶持等资金使用项目,由区财政局纳入区财政预算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区人才办每年底据实申请并予以兑现。由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卫健局、团区委、区聚源公司、区交投公司等职能部门和区属国有公司制定相关条款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区委组织部和区级有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加强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办法》(双委发〔2016〕12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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